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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辦理儲氣罐使用登記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3-12-25 10:53 更新時間: 2024-11-21 09:00

        辦理儲氣罐使用登記的公司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燒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應經冷卻后接至放空設施;4 泄放可能攜帶液滴的可燃氣體應經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統。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在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掃、加熱或保溫等防堵措施。5.5.6 兩端閥門關閉且因外界影響可能造成介質壓力升高的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管道應采取泄壓安全措施。5.5.7 甲、乙、丙類的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液化烴或可燃液體設備,應能將設備內的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2 對可燃氣體設備,辦理儲氣罐使用登記的公司應能將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統。5.5.8 常減壓蒸餾裝置的初餾塔頂、常壓塔頂、減壓塔頂的不凝氣不應直接排入大氣。5.5.9 較高濃度環氧乙烷設備的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應設氮封,且安全閥的出口管道應充氮。5.5.10 氨的安全閥排放氣應經處理后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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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1 受工藝條件或介質特性所限,無法排入火炬或裝置處理排放系統的可燃氣體,當通過排氣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氣排放時,排氣筒、放空管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 連續排放的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2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圍內不宜布置平臺或建筑物(圖5.5.11)辦理儲氣罐使用登記的公司間歇排放的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出1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圍內不宜布置平臺或建筑物(圖5.5.11);3 安全閥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鄰近設備或有人通過的地方,排放管口應高出8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m以上。有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反應設備,如設安全閥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裝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導爆管,導爆管口必須朝向無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時應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辦理儲氣罐使用登記的公司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5.5.14 嚴禁將混合后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幾種氣體混合排放。5.5.15 液體、低熱值可燃氣體、含氧氣或鹵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氣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氣體、惰性氣體、辦理儲氣罐使用登記的公司酸性氣體及其他腐蝕性氣體不得排入全 - 搜索 (b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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